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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某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