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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20日收到),本机关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常春政告〔2017〕第8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称“2008年钱家边村委双沟拆迁土地的手续和批文”的信息为该机关未制作保存的信息,但未否认其获取了该信息;2.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常春政告〔2016〕第94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获取了所涉地块的征地公告;3.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明确向哪一个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亦未告知该国土资源局的联系方式;4.本案告知书前后矛盾,且申请人要求公开计算方法和依据,而非告知书中所称的“测算”。
被申请人答复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依申请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2017年1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2017年2月9日作出延长答复期限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17年2月21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常春政告〔2017〕第8号),并于2017年3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程序合法。3.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针对“2008年钱家边村委双沟拆迁土地的手续和批文”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针对“征地机关名称及其征地的批文和公告”,因被申请人查无该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并无不妥;针对“总本金”的计算方法和依据,被申请人向财政部门了解后告知申请人依照常政发[2004]68号文进行测算,并无不妥。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申请人王某向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1.2008年钱家边村委双沟拆迁土地的手续和批文;2.征地机关名称及其征地的批文和公告;3.总本金(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6235220元计算方法和依据。被申请人于同月16日收到该申请后,因故无法按期答复,于2017年2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常春政告〔2017〕6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常春政告〔2017〕8号),告知申请人,关于其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二项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关于第三项信息,计算方法和依据是根据常政发[2004]68号文进行测算的。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将该告知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次日签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常春政告〔2017〕8号);3、被申请人提交的前述告知书邮寄凭证及派件信息;4、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常春政告〔2017〕6号)及邮寄凭证、派件信息;5、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常春政告〔2016〕94号);6.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邮寄信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王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因无法按期答复,依法延长答复期限后,在法定时限内履行了调查、答复、送达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前两项内容,因2008年钱家边村委双沟拆迁工作的手续和批文并非由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亦未保存该信息,因此被申请人据此进行答复,并指引申请人向拆迁工作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开并无不妥;关于总本金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之范畴;关于计算依据,被申请人将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文号(常政发[2004]68号)告知申请人,已经维护了其知情权,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常春政告〔2017〕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