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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施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监察局
申请人施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监察局未履行监察职责,于2017年3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的举报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举报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的举报予以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行政监察是监察机关基于其内部管理权限,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活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并不是基于对外的行政管理权限对行政管理对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