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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古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古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1.确认被申请人常高新市管(依)〔2017年〕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4月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常州新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喜来登酒店销售违法食品的举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也为了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申请人于2017年5月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举报人向你机关提交的进口原料检验检疫证明”。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答复,不予公开。申请人对此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行为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举报常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喜来登酒店涉嫌销售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食品案件,被申请人正在立案调查中。根据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该案件还未结案,相关证据还在查证,如进行公开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制作《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高新市管(依)〔2017年〕第11号),并于当月26日邮寄告知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也告知申请人,待案件办理完毕后,属于信息公开部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申请人公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请求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于2017年4月4日在常州新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喜来登酒店用餐,发现其菜品中的血燕系禁止进口产品、天麻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要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赔偿。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收到后,于4月13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决定立案,并将行政处理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告知。2017年5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被举报人向你机关提交的进口原料检验检疫证明”。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高新市管(依)〔2017年〕第11号),告知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点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关于您(单位)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根据规定该信息属于‘意见’中的第二点规定。在结案后,属于信息公开的部分,我局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予以公开,并会告知您(单位)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高新市管(依)〔2017年〕第11号)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信封、邮寄回单;2.被申请人提交的《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理告知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举报人向你机关提交的进口原料检验检疫证明”,尚处于被申请人对案件相关证据的调查核实阶段,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该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时限内履行了调查、答复、送达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高新市管(依)〔2017年〕第1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