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公开>信息公开专栏>政策解读> 内容
近日,常州国土资源局和常州市农业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常州国土资源局、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15]190号)正式实施。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了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新北分局、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局在2016年3月8日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常州国土资源局、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常国土资新[2016]10号)。为规范我镇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设施农用地领域的执法监管,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现就有关单位所关注热点和部分内容解读进行梳理,供有关单位参考。
一、文件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445号)等文件。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三、设施农用地审批规范化管理内容有哪些?
(一)不占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规定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500亩增加3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合理选址。设施建设优先考虑盘活利用现有的存量设施用地,尽量利用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应尽量安排在设施农业项目区的边角位置,同时,也要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规划道路。
(四)控制建筑物结构。农业设施用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应采用简易结构或临时活动板房,一般农业设施用房建(构)筑高度控制在两层以内,对粮食烘干、特殊大型农机具等用房的建(构)筑高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先批后建。未经区农业局和国土分局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设施农业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也不得作为设施农用地管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作为违法用地查处。
四、如何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冷库、冷链、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和规模化常规蔬菜种植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普通塑料大棚、小拱棚(遮阳棚)、地膜覆盖等生产设施用地保持原地类地貌、未固化地面且没有破坏耕作层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五、设施农用地办理程序
(一)申请:
1.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2.经营者与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3.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
4.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和设施农用地复垦承诺书。
5.鉴定土地流转合同。
(二)审核:
镇政府相应业务部门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土地流转合同、设施用地平面布局规划等进行初审,并由所在镇政府审核,符合要求的填写设施农用地申报备案表后报送辖区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三)备案:
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设施建设方案及公告情况、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复垦承诺书等资料分别报辖区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辖区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信息核实工作。核准通过的项目,辖区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下发《设施农用地备案核实结果通知书》。
(四)报备:
辖区国土部门会同农业部门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季度的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汇总上报市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